Public Rental Bicycle Machi-nori

利用规章

第6章 費用

第16條(費用及合同類型)

1.利用者作為利用公共租賃自行車系統的報酬,要向本公司支付基本費用、追加費用、其他費用(以下稱為“費用”)。

2.本公司在自行車存放處的街上終端機及本公司規定的網站上公佈各種費用的金額及合同類型。本公司要變更費用及合同類型時,會截至變更日期的1個月之前,在有關網站等上公佈。

第17條(基本費用)

1.基本費用是指依照按第4條第1款選擇的,或者按第5條第1款做了變更的合同類型,相應年、月、日等由合同類型規定的接受服務期間,支付的金額。

2.本公司在中途變更、解除由合同類型規定的期間之際,不退還基本費用等。

第18條(追加費用)

1.追加費用是指相應利用者使用自己的個人認證媒體租借的公用自行車的使用時間,本公司規定的金額。

2.前款所說的使用時間,是指自第10條規定的出租開始,到完成第11條規定的返還公用自行車等的時間。

第19條(其他費用)

其他費用是指除基本費用和追加費用外,本公司公佈的,利用者對自願選擇的收費服務支付的金額。

第20條(付款)

1.利用者要以信用卡、現金或者銀行轉帳等方式向本公司支付第16條規定的費用。

2.因中途解約、解除及其他理由,利用合同在合同期間內結束時,關於不予退還根據前款規定本公司領受的錢款,利用者對此無異議地同意。但是,因應歸責於本公司的事由而結束時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