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c Rental Bicycle Machi-nori

利用规章

第7章 責任

第21條(定期檢查維修)

本公司對公用自行車及存放處定期進行檢查維修。

第22條(利用前檢查)

1.利用者每次依據個別合同租借公用自行車時,都要檢查車閘是否好使、車把是否可以轉動、車胎是否氣足等,確認自行車處於可安全利用狀態。

2.利用者發現公用自行車有損傷、備品丟失及維修不良時,要立即通知經營事務局,不利用該自行車。

3.在沒有通知前款規定的情況而利用了自行車時,則視為在出租時公用自行車沒有損傷、備品丟失及維修不良的情況。

第23條(管理責任)

1.利用者要本著善良管理者的注意義務利用、保管公用自行車。

2.前款所述的管理責任自辦完個別合同規定的公用自行車出租手續之時開始,到辦完返還該自行車手續之時結束。

第24條(禁止行為)

利用者在租借公用自行車的時間內,不得有以下各項所示的行為。

(1)讓他人使用公用自行車。
(2)野蠻騎乘、酒後騎乘等危險的行為。
(3)無視交通規則騎乘自行車。
(4)在危險場所、不妥當的場所使用公用自行車。
(5)會阻礙行人通行等的行為。
(6)改造及變更自行車的結構、裝置等。
(7)在條例規定的禁止停放自行車區域內、不經許可在私有地及會阻礙通行的場所停放自行車。
(8)在騎乘中發生了故障時,強行繼續騎乘的行為。
(9)將公用自行車用於各種測試或者競技、牽引或推動。
(10)其他違反法令或者社會道德的行為。

第25條(對亂停亂放自行車的處理)

1.利用者將公用自行車停放在前條第7項規定的禁止場所(以下稱為“亂停亂放”)時,要承擔撤除、保管亂停亂放自行車的各種費用、到返還的利用費,並負責賠償本公司因此發生的一切損害。

2.在前款所述情況下,自治體及警察等關於亂停亂放自行車向本公司發出通知時,本公司與利用者聯繫,令其迅速將公用自行車移動到本公司規定的場所,並要求其作為違反者遵從法律規定的處理措施,利用者要服從指示。

3.在本公司墊付了第1款規定的費用時,利用者要迅速向本公司支付該費用。

第26條(返還公用自行車的義務)

利用者在返還公用自行車時,除通常利用產生的損耗外,要以租借時的狀態返還。包括備品在內的公用自行車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損傷、丟失、被盜等,是因應歸責於利用者的事由而發生時,利用者要承擔自行車的修理、重新購置費用等恢復原狀所需的一切費用。

第27條(沒有返還公用自行車時的處理)

1.在已過本公司規定的利用限度時間利用者仍未返還公用自行車,並且不回應本公司的返還要求時,或在根據利用者行蹤不明等情況,本公司判斷利用者已騎公用自行車逃跑時,本公司可以採取徵收負擔金50,000日圓和進行刑事起訴等辦理法律手續的措施。

2.在屬於前款規定的情況下,利用者要負責支付到返還的利用費、回收公用自行車及搜尋利用者所需的費用等,並賠償本公司因此發生的一切損害。

3.在因天災地變及其他不可抗力的事由,已過利用限度時間而利用者尚未返還公用自行車的情況下,關於因此而產生的損害,本公司不追究利用者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利用者要立即與經營事務局聯繫,遵照其指示。

第28條(賠償責任)

利用者在本規約各條款規定的內容之外,利用公用自行車而給他人、金澤市及本公司造成了損害時,要承擔賠償損害的責任。但是,因不應歸責於利用者的事由時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