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c Rental Bicycle Machi-nori

利用规章

第2章 利用合同

第3條(簽定利用合同等)

1.利用者要在同意本規約後以本公司指定的方法向本公司申請簽定利用合同。

2.本公司批准了前項規定的申請時,利用合同即成立。

3.本公司在利用者符合下述任何一項的情況下,可以拒絕簽定利用合同。

(1)本公司判斷其身體狀況難以騎乘公用自行車時。
(2)拖欠著以前的自行車利用費時。
(3)確認是暴力團員、暴力團相關人員、從屬於其他反社會勢力時。
(4)不同意本規約時。
(5)有其他本公司斷定不妥當的情況時。
4.可以利用公用自行車的限於已簽定利用合同的個人和法人。

4.可以利用公用自行車的限於已簽定利用合同的個人和法人。

第4條(利用條件等)

1.關於利用合同,利用者要從本公司指定的合同類型及支付方法中選擇一種簽約。

2.利用者要相應依據前項規定選擇的合同類型及支付方法支付第6章規定的費用。

3.關於利用合同,利用者為給公用自行車開鎖,要取得或者註冊本公司指定的個人認證媒體。

第5條(變更註冊信息等)

1.利用者在申請利用合同之際向本公司提供的個人或者法人的信息、所選的合同類型及支付方法、註冊的個人認證媒體的信息等發生了變更的情況下,要立即與本公司聯繫,取得本公司批准。

2.本公司接到前項規定的聯繫後,判斷其內容會給經營帶來障礙時,可以拒絕變更或者解除利用合同。

第6條(解除利用合同)

本公司在利用者符合下述即便一種情況時,可以不經任何通知、催促暫時停止利用服務,或者解除利用合同。

(1)違反了本規約、個別合同及其他與本公司之間簽定的合同的約定時。
(2)使用公用自行車造成了交通事故時。
(3)利用者拖欠第6章規定的費用、其他根據本規約應支付的款項時。
(4)符合第3條第3款的各項情況時。
(5)除上述情況外,在本公司與利用者無法取得聯繫、簽定利用合同時提供的信息有錯誤等情況下,本公司判斷不適合繼續利用時。

第7條(休止服務)

1.在因公用自行車或公共租賃自行車系統無法使用、暴風雨或積雪等惡劣天氣、災害以及其他理由,金澤市及本公司判斷難以繼續提供服務的情況下,金澤市及本公司可以單方面休止該服務。

2.在前款規定的情況下,本公司通過通知利用者休止決定即結束利用合同,原則上不退還費用等。